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关于强迫卖淫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一、如何区分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即采招募、雇佣等手段(手段行为),管理或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目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即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保镖、打手、拉皮条、管账等行为,协助行为客观上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二、涉黄怎么处罚?
涉黄中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侵害女性性权益的三种犯罪。因而这些行为被列入刑法,是刑法打击的众多犯罪行为之三。根据《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涉黄是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涉黄是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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