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韦某伙同陈某以开发某旅游项目而成立某旅游项目管理区。该管理区成立后,办理了系列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等文件。
韦某、陈某等伙同他人,以该项目开发为由以“招商引资”为由进行集资,公开推介项目,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项目建设,部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占。集资总额近四千万元,被害人数量近千人。
案发后,经举报由经侦介入并刑事立案。经调查,发现韦某、陈某等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审法院判决韦某、陈某等死刑(注:刑法未修订前,本罪最高量刑为死刑)并剥夺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对于定罪部分予以维持,但在量刑上予以减少,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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