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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4 00: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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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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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非法采矿的实施者是没有合法的采矿的合法权,即国家机关没有对其进行授予,与破坏性采矿罪的不同的是,破坏性采矿罪采矿人拥有合法的采矿权,但是只是使用的开采矿产的方法不合法,不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开采方法,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相应的附加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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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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