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必须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提供有限公司执照复印件;
2、提供申请的商标样版(包括商标名称或者图形);
3、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4、申请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5、优先权证明: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
一、集体商标优先权
集体商标的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成员国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请注册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其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有关普通商标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从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书面证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
提出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补交上述申请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无优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提交注册的申请,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办理有关优先权的书面证明,以便于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二、第一申请的副本要求
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就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才可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考虑到实际情况,申请人可以将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缩小,但决不得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副本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由于一些国家至今仍未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仍然采用其本国的分类方法,因此只要其所报商品相同,不应考虑其类别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应当翻译为中文,尤其应明确译出以下几项内容:
l、申请日期
2、申请号
3、初次申请国
4、商标
5、申请类别及商品/服务(由于各国分类方法不同造成的类别不同,应加以说明)
主管机关证明文件
第一次申请的副本按规定应经原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证明其真实有效,同时应注明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这里应指出的是,证明必须由原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出具,而非其他组织。有的代理人代理国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只是由国外的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个证明,这是不符合规定的,也是无效的。由于一些国家采用一标多类的注册原则,而我国采用一标一类,故目前提交相同的证明文件暂可以使用复印件,但至少需提交一份原件,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在哪一份申请书上(注明其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证明文件可以在新申请的同时提交,也可以后补;后补的证明文件,提交的同时应注明新申请的申请日期及申请号,以便于查找相应的新申请书。证明文件同样应附中文译本。
优先权期间及补交证明文件的期限
《巴黎公约》第四条(三)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间为6个月,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补交证明文件的期限为3个月,自新申请提出之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机关不接受申请之日,则期间应延迟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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