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却未支付给相应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因此该企业已违约在先,之前与该企业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已不具有约束力。
为了防止商业机密外泄,不少公司在员工入职时,都往往会要求与之签订《竞止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一般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且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还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也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至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虽然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按照“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的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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