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是自私自利的不法分子只为迅速扩大自己财产经济的不法来源,加大自己不法财产经济的积累,而不惜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损害被非法集资所损害的广大受害民众的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对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深入的认识,我们首先要懂得什么叫做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国家对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给予了科学并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定义,给人们准确认识非法集资行为担供了可靠的依据,为人们评判界定非法集资不法行为提供了具有执行强制力的衡量尺度。
二、政府的做法:
为了全面系统的依法构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惩治的高压态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组织建设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各地公安机关建立了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举报制度,形成了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打击合力,使一些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产生不久就遭到举报和严厉取缔、打击。
三、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行为既然是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应受到坚决严厉的无情打击。然而,在很多非法集资案、非法集资大要案中,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要么卷款而逃,要么把非法集资而来的项目挥霍一空或所剩无几,给社会民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就造成了社会民众的非法集资款难以追回的严重问题。非法集资受害人作为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追回自已被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组织非法集资的款项。
既然追回集资款项是受害民众、受害当事人的天经地义的权利,那么,他们既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也可以依法自己或委托适当的组织或个人参与追回自己被非法集资的款项。只要不先打草惊蛇造成非法集资犯罪非子狗急跳墙、卷款而逃,只要措施得当、方法有效,是可以尽可能多的追回一些非法集资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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