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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辞退可以拿到三期的赔偿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15 2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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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辞退可以拿到三期的赔偿吗

辞退孕妇不是补偿三期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在孕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辞退孕期女职工的,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怀孕裁员可主张的赔偿标准:2N赔偿金(月平均工资*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社保补偿。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公司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断缴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司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另,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水平的,职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即俗称的“多不退,少要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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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辞退孕妇不是补偿三期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在孕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辞退孕期女职工的,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怀孕裁员可主张的赔偿标准:2N赔偿金(月平均工资*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社保补偿。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公司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断缴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司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另,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水平的,职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即俗称的“多不退,少要补”原则。

辞退孕妇不是补偿三期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在孕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辞退孕期女职工的,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怀孕裁员可主张的赔偿标准:2N赔偿金(月平均工资*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社保补偿
1.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公司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断缴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司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另,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水平的,职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即俗称的“多不退,少要补”原则。
2.补偿金、赔偿金。公司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标准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的,计算补偿金时仍按照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作为计算基数。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另,《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期”女职工如果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将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2. 生活费。一般情形下,劳动关系终止后无须继续支付后续工资,但个别省市出于保护“三期”女职工权益的考虑,规定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生活费。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载明,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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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孕妇不是补偿三期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在孕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辞退孕期女职工的,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怀孕裁员可主张的赔偿标准:2N赔偿金(月平均工资*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社保补偿。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公司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断缴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司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另,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水平的,职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即俗称的“多不退,少要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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