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1、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XX悔罪表现良好,其在20XX年XX月XX日被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的当日,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六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被告人李XX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以前无犯罪前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李XX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故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危害不大。
(3)被告人李XX主观上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小。
3、被告人李XX具备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李XX同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1)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李XX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而且其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或者社会利益重大损失,其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李XX有悔罪表现。
在辩护人多次依法会见被告人李XX的过程中,被告人李XX都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审判机关能够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系自首、自愿认罪,且是初犯,有多种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些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郑XX
20XX年XX月XX日
一、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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