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的主体方面
要审查行为人所在国有公司、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贪污罪中所指的国有公司、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也不包括集体企业。人民团体是否为国有设立的,非国有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部分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有部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如果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到上述公司的,则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如果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则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委派的,这类人贪污,只能认定为职务侵占,而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
要审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职务之便必须是行为人职务形成的关系,否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因此,利用工作关系,朋友、同学、亲友、战友关系等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在犯罪手段上,必须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别人不知晓的手段,贪污罪的犯罪表现与盗窃基本一致,主要表现为采取秘密的、不被人知的行为。如果是采取别人知道的行为,则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要比贪污罪的量刑幅度低很多。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要审查行为人的占有目的是否为永久的占有,这一点要从占有的时间间隔、占有的目的、占有的方式以及占有后的表现等因素综合考察后进行判断。如果不具有永久的占有目的,则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与贪污罪又有明显不同,具体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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