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一)资质分类(资质标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二)等级标准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提到具体的等级管理办法,我们暂时参照老办法。
综合类资质按机构人员、环境、成立年限、检测能力及可承担的风险等条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专项类资质不分等级。
1、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5大类的检测能力。
2、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检测能力,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3大类的检测能力。
3、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和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
4、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2-1的基本要求和表2-2的必备检测能力。
5、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1。
二、资质申请、许可与变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所需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5、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当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
6、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资料;
7、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8、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增项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期间可对申请人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六)申请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七)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且无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准予延续。
(八)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需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持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将在今年发生一定的变化和调整,各省市相关部门也将作出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对于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方面也将更加的明确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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