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分红权、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监督权以及知情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能否享有分红权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利。公司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二、股东分红的比例
如果股东间没有约定,那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而不是按照认缴的比例分配果公司股东对利润分配有其他约定,例如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而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或直接约定各股东获得利润的比例,而不考虑出资比例问题,都是可以的,只要股东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甚至可以约定某股东放弃分配利润的权利,但是不能约定某股东不承担股东义务。
三、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连带责任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表现是:
(一)内部责任: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
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部责任: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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