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没有使用该过期医疗器械的话: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并罚款。认定是否“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第一应查找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即狭义上的使用行为。然而,目前大多数医疗机构的大部分医疗器械均无使用记录,这对执法造成了很多障碍。第二,应认定医疗器械的存放位置。如果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过期后,并未将过期医疗器械与合格的其他器械区别对待,未设置过期不合格产品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极易造成过期医疗器械的误拿误用,造成医疗安全隐患。但过期医疗器械的放置区域设置了警示标志或者已被集中放置,有专人保管,有过期登记记录,则履行了医疗器械的存储、查验等职责,则不应认定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如果使用的话: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衍生问题: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怎么处罚?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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