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还应获得护理费,具体是多少由职工的自理程度决定。支付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月数;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月数;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月数。2、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工伤期间需要停工治疗,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有特殊情况或伤情严重可以延长,但是九级伤残不算伤情严重,因此一般也不会超过这个时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支付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4、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另外获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两种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广东为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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