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4、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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