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龄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2、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到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90周岁)到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
3、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仍按原规定发放;
4、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程序具体如下;
1、个人申请:
(1)凡符合高龄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永年区高龄生活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有户口但无身份证的老人,须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码证明;具体资料如下;
凭本人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
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2)本人行动不便或居住外地的,可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代办,受托人须提供《永年区高龄生活补贴申请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申请人居住外地的另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3)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委托福利机构向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申请办理。《永年区高龄生活补贴申请委托书》需加盖老人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公章。
2、乡镇审核。村(居)委会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审查相关情况,确认核实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在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村(居)委员会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和公示照片报乡镇政府审核(实行审核人签名负责制)。乡镇政府审核无误后,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月汇总并上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纸质统计表和电子文档)。对不符合条件的老人,村(居)委会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级审批。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在收到乡镇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要逐个认真审查核实,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审定后,应在区民政局、乡镇政府以及村(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4、镇(乡)发放。县老龄办根据审批情况将津贴划拨到各镇(乡),各镇(乡)实行打卡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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