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07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一至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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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6元/月×18个月=31608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6元/月×12个月=21072元
月伤残津贴:1756元/月×75%=1317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1756元/月×75%×12个月×10年=158040元
月护理费:2926元/月×30%=877.8元
一次性护理费:2926元/月×30%×12个月×10年=105336元
安家费:2926元/月×6个月=1755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333612元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6元/月×20个月=3512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6元/月×13个月=22828元
月伤残津贴:1756元/月×80%=1404.8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1756元/月×80%×12个月×10年=168576元
月护理费:2926元/月×40%=1170.4元
一次性护理费:2926元/月×40%×12个月×10年=140448元
安家费:2926元/月×6个月=1755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384528元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6元/月×22个月=38632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6元/月×14个月=24584元
月伤残津贴:1756元/月×85%=1492.6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1756元/月×85%×12个月×10年=179112元
月护理费:2926元/月×50%=1463元
一次性护理费:2926元/月×50%×12个月×10年=175560元
安家费:2926元/月×6个月=1755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435444元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6元/月×24个月=42144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6元/月×15个月=26340元
月伤残津贴:1756元/月×90%=1580.4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1756元/月×90%×12个月×10年=189648元
月护理费:2926元/月×60%=1756元
一次性护理费:2926元/月×60%×12个月×10年=210672元
安家费:2926元/月×6个月=1755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486360元
注:适用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5107元即月平均工资2926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06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926元的300%的,按照2926元的300%即8778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06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926元的60%的,按照2926元的60%计算。2926元/月×60%=1756元/月。
200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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