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犯罪准备、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涉嫌流逃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明。
拘留后,被拘留人应立即被拘留中心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
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妨碍调查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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