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羁押是逮捕后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拘留在逮捕之前,属于强制措施。另外,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而羁押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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