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押法律依据基于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过程中,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提取、留置、封存的侦查措施。扣押物证、书证和试听资料的目的是提取和保存证据,以便准确认定案件。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种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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