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拘留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采用。公安机关是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他们处于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一些突发的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果不赋予他们拘留人犯的紧急处置权,而按逮捕程序呈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再捕人,就会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使社会秩序遭到更严重的破坏。目前,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也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所以,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拘留人犯的权力,以适应人民检察院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人民法院虽然也直接受理部分刑事案件,但相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破的案件来说,较少遇到紧急情况,不需要先行拘留。如果需要关押人犯的人民法院有决定逮捕权,可以迳行逮捕。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批准手续,不需采取拘留。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能采用拘留。拘留一般是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采用的,也可以在立案前采用。所以,它不仅是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也是一种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断然措施。
3、拘留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在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只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人犯,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看守所一般拘留的犯人,一般是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不轻微并且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犯人,如果出现了犯罪行为的就不能被拘留处理了,而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应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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