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
1、涉嫌人贷款时贷款合同,审查、审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担保的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获取贷款后,证明贷款资金去向,用途的汇票、支票、本票等凭
一、贷款诈骗罪的定义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二、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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