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在诉讼开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措施。一件民事案件,从起诉受理到判决生效付诸执行,一般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有可能出现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该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的原因,比如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消耗、挥霍财产;二是因其他原因,比如因天气变化使争议标的物腐烂、变质、毁损等。为了使今后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一方面应当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要说明诉讼保全的必要性,比如被申请人确有隐匿、转移、变卖、消耗、挥霍财产的可能,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不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一、诉讼离婚中可以财产保全吗
离婚案件中能财产保全。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
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也可以解释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作出判决之前,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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