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是否能否采信?
最高法院实务解答。
实务问题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该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从上述规定可知,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
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
本条所指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
人民法院应当对逾期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以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这说明人民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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