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和 行政拘留 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 刑事诉讼 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 诉讼 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法,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 行政处罚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行政法律、 法规 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的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4、 羁押 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的现行犯、重大的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 拘留期限 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20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证据 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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