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刑事拘留不是刑事处罚,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对象仅限于现行犯以及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人,尚未接受法院的审判,不能直接被认定为犯罪分子。而且,公安机关针对上述行为人采取临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不具有处罚的性质。而是处于紧急情况之下,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继续进行,实施的一项保障手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刑事拘留不是刑事处罚,但是刑事拘留的期间,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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