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刑事拘留指的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的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公安部门对犯案人员或重大嫌疑人,如果有以下情况的,全都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谋做违法的事情但还没行动、正在干违法的事情或者在干完违法的事后被公安人员发现的;
2、被被害人指认或者犯罪过程中有目击证人,被目击证人指认他犯罪的;
3、案发后被公安人员找到犯罪证据的;
4、作案后想自杀、想逃跑或者已经逃跑了的;
5、毁灭或者伪造相关作案证据或者和他人合起伙来骗人的;
6、不说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信息的;
7、有到处各地多次作案、合伙他人一起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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