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重程度是一级。
伤残情况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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