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资金挪用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利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特别注意利用职务便利。所谓职务便利,是指经理、厂长、会计人员、购销人员等。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管理、经营或者处理财产职责的,利用其管理、部署、使用和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人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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