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房屋拆迁时间规定如下:
(1)符合房屋征收拆迁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一年的房屋拆迁冻结期。在冻结期内,不得房屋过户等的手续。
(3)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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