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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17 17: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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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1、出卖人的权利是收取价款,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买受人的权利是获得标的物,义务是及时检验和支付价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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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1、出卖人的权利是收取价款,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买受人的权利是获得标的物,义务是及时检验和支付价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

1、出卖人的权利是收取价款,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的权利是获得标的物,义务是及时检验和支付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外,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房屋买卖交付房屋是债权吗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方交付房屋的,房屋对购房者来说是债权,而对于卖方来说是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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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1、出卖人的权利是收取价款,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买受人的权利是获得标的物,义务是及时检验和支付价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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