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黄浦江两岸开发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法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适用范围包括核心区、协调区,拆迁主体为拆迁人,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拆迁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会同市物价部门制订并适时调整。
法律分析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一种法规规定。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黄浦江两岸开发是新世纪上海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速黄浦江两岸功能转换、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黄浦江两岸开发的顺利实施,特制订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扩展资料:
一、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
核心区:吴淞口—宝杨路—淞宝路—逸仙路—军工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中山东路—中山南路—内环线—宛平南路—石龙路—龙吴路—外环线(徐浦大桥)—济阳路—浦东南路—浦东大道—浦东北路—江海路。总陆域面积66.6平方公里。
协调区:军工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东路—中山东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东门路—中华路—海潮路—斜土路—鲁班路—中山南路。总陆域面积6.7平方公里。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属于出让地块的;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房且有两个以上承租人的。
三、拆迁主体
拆迁人是指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土地开发机构。
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实施拆迁。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对确有需要,并提出要求易地安置的企业和单位,也可以通过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补偿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
上述公式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由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会同市物价部门考虑土地利用现状、近期成交价格等因素共同制订,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上述公式中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采取异地置换方式的,由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提供地块,双方结算差价。
结语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黄浦江两岸开发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适用范围包括核心区、协调区。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实施拆迁。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