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名称的要求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8、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
9、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法人的一种,也是我国的数量上仅次于企业的一种法人。它包括科研单位、医院、学校、机关后后勤部门等。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在管理上又将它们划分为全额拨付预算资金的、差额拨付预算资金的、经费自理的三种。情况有关规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自身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其名称不论原来称呼,一律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申请和核准。
实行差额拨款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申请营业登记的,其名称可以按原事业单位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事业单位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营业性企业的,应当冠以主办单位的事业单位的事业法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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