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权利。
1、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3、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4、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6、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7、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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