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有权获得借款并要求赔偿未提供借款造成的损失;借款人的义务包括按约定收取、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应清楚写明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全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偿还日期和签字形式。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第六百七十六条。
法律分析
一、借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有哪些
1、借款当事人的权利有,获得借款的权利;以及贷款人未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借款当事人的义务有,按约定收取借款、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以及未按约定偿还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合同怎么写有效
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结语
借款合同的撰写应当充分考虑借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享有获得借款和要求赔偿的权利,而借款人则有按约定收取借款、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全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偿还日期及方式,并需由借款人亲自签字或书写签字。只有合同内容明确、完整,才能确保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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