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借款人首先需要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也需要对借款人的申请,特别是有关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以确保贷款活动的安全与高效。
二、借款人需要依约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三、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五、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2、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民法典》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4、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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