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学历及履历应造成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一)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的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对于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作为证明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证明劳动者过往工作经历的履历表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外了解与评估劳动者情况的主要途径。就事实层面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外招聘时,对岗位的学历要求和履历要求会作出具体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短时间内招募到最有可能适合该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除了有了解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岗位情况和工资报酬的权利外,对于自身的学历、履历等基本情况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该义务的严格履行除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也体现了劳动者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更是市场经济体制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同时,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劳动合同也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即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与合意达成,具体而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虚假的学历、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对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则可以将双方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已经确认了过错方赔偿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则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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