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贯穿和适用于刑法的全部内容,刑法分则任何条文的实施都要接受刑法总则的指导与约束,不能违背总则的规定精神。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的精神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文,即便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罪,也不例外。
2、其次,我国立法机关在对伪造印章行为进行规制时已经考虑到这种行为不需要全部入罪。例如,偶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尚未使用即被查获的,偶尔伪造印章用于合法行为的(如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外出打工),公司等单位职工使用伪造的本单位印章用于本单位正当经营活动的,伪造和使用公司等单位印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如果对这些伪造印章行为统统入罪,显然不符合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宗旨。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明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据此规定,对一般的伪造印章类行为,凡是情节、后果不严重的,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3、第三,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犯罪的司法解释看,伪造特定标志的行为在定罪时是应该考虑情节的。如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或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方可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对妨害特定标志的行为不能无视具体情节一律定罪处罚,而必须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危害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方可定罪处罚。如果未达到定罪处罚所要求的度,就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而伪造公司印章罪量刑是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标准是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来作为理论依据,依照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具体时间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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