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的主旨是:持枪抢劫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包括刑期和罚金,并可能并罚其他相关犯罪行为。持枪抢劫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使用枪支或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抢劫。玩具枪等假枪不适用加重构成的规定,而自行改造的土枪是否属于持枪抢劫要具体分析。未显示或使用枪支的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联系,不适用加重构成。
法律分析
一、持枪抢劫怎么判刑
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持枪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持枪抢劫是怎样认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枪等假枪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因此,随身携带玩具手枪等假枪,虽然可能和真枪一样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但是毕竟事实上不可能损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无现实的危害性,不适用该加重构成的规定。
行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枪,能否包括在内?这尚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所持的枪支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这一特征也是《枪支管理法》中所规范的枪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对于持有机件已经损坏而无法使用的废枪进行抢劫的,不能视为“持枪抢劫”,否则,无异于等同于“持械抢劫”,是有违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为人虽然携带有枪支,但并未向被害人显示,也未使用、携事枪支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任何主客观联系的,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加重构成。
持枪抢劫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抢劫犯罪,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在此之前
结语
持枪抢劫的判刑标准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威胁程度来确定的。持枪抢劫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构成重大威胁。如果抢劫者所持的枪支是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还应对其非法行为进行相应的犯罪定罪与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持枪抢劫的刑罚可以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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