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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并维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为民务实、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特提出并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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