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一)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适用13%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三)适用11%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五)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增值税抵扣的条件上文为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主要就是两点,一是凭证条件,二就是时间条件,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论缺少了其中哪一项,都是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因此如果行为人要想进行增值税抵扣,一定要把握住时间,超过了时间就无法进行抵扣了。
一、我国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
1、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3、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4、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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