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政审批责任部门是乡(镇)人民政府。
其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服务责任部门是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仲裁责任。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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