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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18 0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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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客观地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1)强奸罪客观地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使女性不能反抗,不能反抗,不知道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女性不知道,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施强奸行为。暴力手段是指不正当对受害者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直接殴打受害者的女性,捆绑、堵住嘴巴、卡住脖子、推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手段。威胁手段是指威胁受害者,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能反抗女性的手段,威胁的核心是引起受害者的恐惧心理,不能反抗,实现强奸的意图。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是行为者是否利用这种特定关系进行威胁,使女性不能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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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客观地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1)强奸罪客观地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使女性不能反抗,不能反抗,不知道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女性不知道,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施强奸行为。暴力手段是指不正当对受害者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直接殴打受害者的女性,捆绑、堵住嘴巴、卡住脖子、推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手段。威胁手段是指威胁受害者,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能反抗女性的手段,威胁的核心是引起受害者的恐惧心理,不能反抗,实现强奸的意图。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是行为者是否利用这种特定关系进行威胁,使女性不能反抗

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客观地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地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使女性不能反抗,不能反抗,不知道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女性不知道,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施强奸行为。暴力手段是指不正当对受害者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直接殴打受害者的女性,捆绑、堵住嘴巴、卡住脖子、推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手段。威胁手段是指威胁受害者,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能反抗女性的手段,威胁的核心是引起受害者的恐惧心理,不能反抗,实现强奸的意图。可以直接对女方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威胁,可以是口头威胁,也可以是书面威胁,可以是暴力威胁,比如持刀威胁,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比如暴露隐私,破坏名誉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是行为者是否利用这种特定关系进行威胁,使女性不能反抗。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违背妇女意志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采用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对受害者的强制性也不同,受害者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不同:无视一切进行激烈的反抗,也有勇气挣扎或哀求,反抗不明显的人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受害女性当时是否反抗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女性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的情况下,通过全案,具体分析,仔细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行为者使用暴力和恐吓手段强制与生活方式差的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必须以强奸罪论处。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女性教唆或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女性的,是强奸罪的共犯。主观上这种罪行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有强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罪犯没有强奸的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的罪行,如吝啬、拥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则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为了知道女性是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患者和痴呆症患者而发生性关系的人,无论犯罪者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和受害者的女性是否表示同意和抵抗,都必须视为违反女性意志,构成强奸罪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疾病未发作期间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的确不知道女性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女性的诱惑下发性关系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应该用强奸论处理的女性患有轻微的痴呆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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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客观地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1)强奸罪客观地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使女性不能反抗,不能反抗,不知道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女性不知道,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施强奸行为。暴力手段是指不正当对受害者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直接殴打受害者的女性,捆绑、堵住嘴巴、卡住脖子、推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手段。威胁手段是指威胁受害者,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能反抗女性的手段,威胁的核心是引起受害者的恐惧心理,不能反抗,实现强奸的意图。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是行为者是否利用这种特定关系进行威胁,使女性不能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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