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拆迁前不安排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拆迁,直到补偿后再签订拆迁协议;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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