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黄XA、黄XB、黄XC在广东深圳市务工期间认识了秦XX,后三被告人分别与秦XX商量,由她们带越南人到中国,秦XX帮安排工作,然后从务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里提成给三被告人。2012年2月3日上午,黄XA、黄XB、黄XC陆续带越南务工人员非法进入中国广西凭祥市弄怀边贸点,秦XX联系吕XX安排车辆陆续把越南务工者送到方X家集中,然后秦XX联系“阿牛”安排车辆送越南务工人员到深圳。20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友高速公路凭祥往南宁方向天西出口路段将运送车辆截获,抓获秦XX及非法入境越南人58人,同时,在方X家等车的黄XA、黄XB、黄XC及20名非法入境越南人也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查,秦XX组织75名,黄XA组织27人,黄XB组织19人,黄XC组织19人。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原判决秦X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判处了秦XX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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