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状况确定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股东之间的约定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即规定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时候,由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即可。若有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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