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出卖、转让重要武器装备的,战时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等等。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只要发生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也不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一、遗失武器装备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遗失的武器装备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又遗失的,可将其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如果丢失武器装备后,及时作了报告,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虽然作了及时报告,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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