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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的公租房怎么申请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19 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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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的公租房怎么申请

张家港公租房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2、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公示。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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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家港公租房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2、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公示。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江苏张家港的公租房怎么申请

张家港公租房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示。

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4、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5、选房。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

江苏张家港的公租房怎么申请

张家港公租房申请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张家港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和《张家港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6、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同时提供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正式发票等原始证明材料。

第二步

镇(区)民政办应当会同社区居委会就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区)民政办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市民政局。

第三步

市民政局应当对镇(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移交市房产管理中心。

第四步

市房产管理中心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步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六步

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公示后异议成立的,市房产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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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公租房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2、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公示。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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