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应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
7.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
8.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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