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应当因根据实际犯罪事实后果而定,主要是从法律、程序、证据(事实)等方面着手,法律方面主要是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程序方面主要是看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比如管辖、回避、翻译、勘验、鉴定等等。证据(事实)方面主要是看证据本身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存在问题,单项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是否前后矛盾,各项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等等。具体到敲诈勒索罪来说,就是看在案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敲诈勒索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即能否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能否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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