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封存病历。医务处或总值班应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病历,并收取工本费。主观病历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或院总值班保管,抢救患者的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齐。封存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见证,并要求拷贝监控录像进行备份。
法律分析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3、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例,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并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封存病例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参加封存;封存病历时,可以要求主管医生、护士立刻将已完成的病历放到双方均可以看到的地方,让医方不能再修改已经完成的病历,如有相关摄像头可以拍摄到诊疗过程,亦要求拷贝监控录像并封存。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封存和启封以下主观病历: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封存时可邀请第三方见证人参加,并要求医生和护士将已完成的病历放在双方可见的地方,以防止修改。如有监控录像,应拷贝并封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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